手机卖场经营者出卖客户信息获刑
手机卖场的手机经营者,明知公民个人信息不能泄露,卖场卖客为牟利仍将客户的经营手机号码信息出售。日前,户信经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息获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手机并处罚金3万元,卖场卖客追缴违法所得,经营并判处姚某缴纳赔偿款26995.2元。户信
2019年,息获刑姚某作为巨野县某手机卖场的手机经营者,与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卖场卖客代理业务范围有SIM卡销售、经营办理入网业务、户信存量业务发展等。息获刑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姚某指使员工鹿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开卡等业务过程中,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进行App“拉新”,非法获利26995.2元。
2021年10月8日,巨野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该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客户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社会公众信息一旦泄露容易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